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罰執甲字第七二○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予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