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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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3617號),聲請對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土製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林忠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3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判決無罪,上訴後因被告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4月10日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撤銷原判決,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扣案土製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該局105年10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是該扣案土製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無誤。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案另扣案之喜得釘1盒、鋼珠2包部分,經查鋼珠為金屬彈丸,喜得釘則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14日刑鑑字第1050094708號鑑驗通知書1份可稽,自非違禁物,均無從諭知沒收甚明,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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