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林基源 被告 何志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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