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玲 橒新北市○○區○○街○○號
涂柏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
劉繼蔚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歐陽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提起反訴,求為確認其優先承買權存在,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
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主張其就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合計29/32(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是被告可獲得之利益,應以系爭土地之相同應買條件計算;惟原告最後一次取得系爭土地之時間(105年10月31日),距離「原告提起本訴」、「被告提起反訴」均已相隔甚久,考量土地之交易價格通常伴隨時間流逝以致漲跌不一,本件反訴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自以參考「原告提起本訴當時之土地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每坪新臺幣【下同】20,000元)」較為適宜。基此,本院乃核定反訴標的價額為614,075元【計算式:20,000元×0.3025坪×112平方公尺×29/32=614,075元】,應徵反訴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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