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64號上訴人 周張美秀 住臺北市○○區○○路
吳美惠 吳美雲 吳素月 住臺北市○○路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芳蘭陳瑞光李貴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2,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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