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 吳維文 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一)雖陳報膳食費支出每月1萬元、房租支出每月6000元,及水電、交通費等支出,惟均未附證據,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依法受扶養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6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4人×10份×34元-1千元=3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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