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3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