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牧杰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