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43號聲請人 劉碧珠 相對人杰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冠頤 相對人杰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冠頤相對人吳冠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
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查本件相對人杰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杰揚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在案,且相對人杰揚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相對人杰揚公司應以全體股東即吳冠頤為法定清算人,而為相對人杰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
9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
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9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84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