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31號上訴人 曾子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珮綺 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28日本院106年度婚字第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離婚訴訟部分4,500元、給付扶養費及變更子女姓氏部分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