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亞太公共事務論壇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亞太公共事務論壇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亞太公共事務論壇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公共事務論壇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5月1日經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3證他字第129號、登記簿第9冊第85頁第460號)。為因應基金會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95年5月29日以第3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95年7月5日以高市教四字第0950024005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核備函、修訂捐助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亞太公共事務論壇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設立之法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