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ROMEHEARTS」商標之飾品壹仟壹佰壹拾肆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扣得仿冒商標之飾品1,114個,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仿冒「CHROMEHEARTS」商標圖樣之飾品1,114個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函及該函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查扣物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