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馮志強 訴訟代理人 馮春木 被告 葉庭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7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