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9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康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康雅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0日止累計22,055元正未給付,其中21,521元為消費款;53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59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雅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6607元││0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康雅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914││0月2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