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丙○○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
(二)被告丙○○大陸地區住、居所之釋明書證。
(三)請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及證明之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