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原告所提,為原告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無訛,是本件起訴顯不合法。依首揭說明,自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至本件原告另於9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兩造已於同年月30日於本院達成和解,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