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被告王添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添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身為告訴人之鄰居,竟不顧告訴人及其家人之感受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頂樓,而案發當時,僅告訴人及其幼女在家,對告訴人及其幼女產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99號被告王添財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添財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2日下午3時20分許,未經允許,由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頂樓,以翻越女兒牆之方式,攀爬至 李毓珊 位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之頂樓,為李毓珊及其友人 黃偉傑 發覺,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李毓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毓珊、證人黃偉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檢察官王柏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高子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