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順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41號、111年度偵字第8745號),前經辯論終結後,告訴代理人陳稱已與被告就調解條件達成協議,請求能於法院進行調解,故尚有待調查此有利被告事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並訂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