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翔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
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鄧雪怡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翔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
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