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債權人 沈鎧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狀列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6年1月17日起…,兩者顯有矛盾)。
二、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