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 司繼字 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聲明人 賴定鍇 法定代理人 賴正偉
陳思婷 被繼承人 陳高兌 治(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 陳義德陳思涵陳思樺 、陳思婷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則經本院以函文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賴定鍇為被繼承人 陳高兌治 之曾孫子,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年5月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賴定鍇為被繼承人陳高兌治之曾孫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5月6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即子女及孫子女部分,除陳義德及陳思涵、陳思樺、陳思婷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另有(一) 陳義章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函文准予備查。(二) 陳錦秀林俊誠 、林燕婷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277號函文准予備查。(三) 陳信佑陳和楠陳和祥陳和溢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276號函文准予備查。(四) 陳義榮陳家宏陳佳銘陳嘉聖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以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函文准予備查,是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孫子女 陳芊雅陳駿豪 ,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陳芊雅、陳駿豪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之子女雖已全部拋棄繼承,惟次親等之孫子女則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賴定鍇既為被繼承人之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曾孫輩),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賴定鍇之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