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57號聲請人 黃秀英 聲請人 呂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游曜瑋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08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及附表(原附表欲請求之金額與請求之金額不符),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