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黃玉姍 被告 趙建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32號,嗣改為
106年度簡字第55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