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66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兆豐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培俊
被   告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號1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伍萬柒仟叁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商銀)於民國95年8
月21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為存續銀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並更名為兆豐國際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商銀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於
96年10月共同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商務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
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
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且
持卡人就各別使用商務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至97年9月15日止
,共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70,700元(含本金357,319
元、利息12,931元、逾期手續費450元),未依約清償。爰
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
實,亦即被告確積欠原告消費款370,700元,及其中357,319
元部分,自97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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