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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