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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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福裕 被告 李其穎
曾明祥 紀文軒 柯有益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訴字第1409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淑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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