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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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一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71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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