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33號聲請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銘忠 關係人 鍾竹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廖建村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鍾竹簧律師為被繼承人廖建村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廖建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
0號、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死亡)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廖建村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廖建村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建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建村於民國89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期限7年,目前貸款餘額900,000元,詎廖建村於104年7月22日死亡,其第1、
2、3、4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指定鍾竹簧律師為為被繼承人廖建村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廖建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統一農貸借據、本院98年10月28日雲院明97執戊字第23663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107年4月2日雲院忠家 司喜決 10
4司繼字第223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2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及被繼承人廖建村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債權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關係人鍾竹簧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關係人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據此,爰選任關係人鍾竹簧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遺產管理人並應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於職務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登載證據亦需檢送本院,附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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