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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