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426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林煜坤 即川府餐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川府餐廳之營業事利登記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債務人究為何人及其住居所資料(依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川府餐廳之負責人為 周佳樺 ,非林煜坤;且其設立地為台北市)。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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