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一)新臺幣150萬元整,期限自84年01月27日起至104年01月27日止,(二)新臺幣12
0萬,期限自86年10月01日起至106年10月01日止,分24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附表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分別自98年07月27日及98年09月0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27465││7月27日起││一六七│││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8641││9月01日起││九│││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7465││8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641││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