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孔怡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42元│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1.79計算│├──┼─────┼───────────┼───────────┤│002│24,580元│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2.79計算│├──┼─────┼───────────┼───────────┤│003│21,651元│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29計算│├──┼─────┼───────────┼───────────┤│004│16,110元│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7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