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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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鑫侑
林鈺棚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4
844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如下:
主文劉鑫侑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鈺棚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鑫侑、鈺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又被告2人先後多次下注簽賭,其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侵害法益種類亦屬相同,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下注簽賭方式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間接敗壞社會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期間、賭注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關於賭博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劉鑫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從事賭博活動都是輸錢等語(詳本院審易字卷第21頁);被告林鈺棚於警詢中自陳:輸了新臺幣14萬元,暫時沒有能力償還,所以才會遭受討債等語(詳警一卷第35頁背面),且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犯罪所得,故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4844號被告劉鑫侑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林鈺棚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已起訴繫屬於法院之前案犯罪事實,有相牽連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 陳畇升 、 吳俊葦 、 林錠淋 等人(另案提起公訴),自民國
104年間某日起至105年年底止,提供可由公眾上網登入之「天下運動網」「博金運動網」、「泰金運動網」帳號及密碼,供具有賭博犯意之劉鑫侑、林鈺棚等不特定賭客登入上開簽賭網站,下注簽賭使用。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以上揭帳號及密碼前往該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並以美國職業籃球、棒球等國外職業運動比賽之輸贏結果為賭博標的,而依運動隊伍之比賽結果,作為押中與否之依據,若賭客押中則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設定賠率之賭金,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悉歸簽賭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射倖性之方式與不特定之賭客進行賭博,陳畇升、吳俊葦、林錠淋則以從中抽取佣金(賭客每下注新臺幣【下同】1萬元,抽取150元)之方式,朋分簽賭網站之獲利而加以牟利。劉鑫侑、林鈺棚因積欠巨額賭金無法返還陳畇升,陳畇升即協同 洪偉哲 ,陸續以恐嚇方式對劉鑫侑、林鈺棚等人催討債務(另案提起公訴),經劉鑫侑、林鈺棚報警處理,警循線查獲前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鑫侑、林鈺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核予同案被告陳畇升、洪偉哲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相符,有被告陳畇升、洪偉哲等2人偵查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鑫侑、林鈺棚所為,均係犯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又本件共犯被告陳畇升涉賭博、恐嚇犯行,業經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2156、27897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06年審易字1443號),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本件有以上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得依法得追加起訴。
四、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檢察官廖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