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0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079號原告普禮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5年10月17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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