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雪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雪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