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蕙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蕙蓮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221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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