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煥模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楊英傑
楊思文 劉純佩 張賢澤 張銘澤 張耀澤 陳秋霜 張勇仁 張啟東 張啟宣 陳佩君 陳慧娟 張啟源 張啟森 張啟湖 張啟盛 劉新源 張茂生 (即 張有澤 之繼承人) 張忠吉 (即張有澤之繼承人) 張忠興 (即張有澤之繼承人) 張忠隆 (即張有澤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366,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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