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王純璧
151號 王慧燕 王小鳳 王迎紫 戴正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鉞生 被告 陳傳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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