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守謜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呂綺珍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