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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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原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原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賴原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於本院意見陳述表中對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賴原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6罪)有期徒刑5月(8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11年01月01日②111年01月06日③111年07月04日④111年08月20日⑤111年08月26日⑥111年09月22日①111年01月07日②111年01月18日③111年01月22日④111年03月10日⑤111年04月20日⑥111年08月17日⑦111年09月22日⑧111年10月07日111年0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判決日期112年01月17日112年01月17日112年0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07日112年04月07日112年04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41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12罪)犯罪日期111年07月28日111年01月30日①111年01月17日②111年02月01日③111年03月18日④111年04月09日⑤111年04月16日⑥111年07月01日⑦111年07月02日⑧111年07月21日⑨111年07月23日⑩111年08月09日⑪111年08月21日⑫111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87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747號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易字第1893號)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判決日期112年08月07日112年09月18日112年09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747號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03日112年10月23日112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918號(編號5至6,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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