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7號

聲請人 林昇旺

相對人 李亞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簽發之本票(票號:

TH0000000),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98,5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113年9月3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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