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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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V000-A110092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V000-A11009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被告 陳軒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