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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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施東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仁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