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桃園市中壢區普仁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鳳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2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5年3月2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5日屆滿。茲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普仁國民小學吳鳳嬌│台灣銀行中壢分行│105年2月17日│11,394元│RA一六七六二0│桃園││1│││││八│市政││││││││府教││││││││育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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