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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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婷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文婷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4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筱蘋【附表】受刑人王文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6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2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87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87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8號108年度訴字第16號109年度再字第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260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1日108年6月5日109年6月9日109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8號108年度訴字第16號109年度再字第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260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11日108年8月29日109年7月8日109年11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020號(編號1至3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149號(編號1至3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5號(編號1至3前經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