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翁務彬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1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念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