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鑫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鑫霖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