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陳玟璇 被告 洪肇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