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許復中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吉助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329,560元【計算式:82.39㎡×4,000元=329,56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329,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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