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吳檠淵 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被告品赫貿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元上 被告 賴建宇
林惠娣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6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王子榮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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